發揮典型案例的震懾教育、政策導向、規范執法作用,是不斷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打造生態環境保護鐵軍的重要舉措。寧德市生態環境局在各縣(市、區)近期報送的案例中篩選出五個典型案例,內容涵蓋了偷排涉重水污染物、超標排放鰻魚養殖廢水、以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等執法熱難點問題,充分展示了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典型經驗?,F將相關案例予以公布并闡釋如下。
目 錄
【蕉城生態環境局】
案例一、 莫僥幸,偷排涉重廢水是犯罪——蕉城區某汽車部件有限公司私設暗管排放重金屬水污染物案
【屏南生態環境局】
案例二、強化監管,守好流域水環境質量底線——屏南縣某鰻魚場超標排污案
【柘榮生態環境局】
案例三、罰款+拘留,打好司法聯動“組合拳”——柘榮縣某閥門鑄造企業涉嫌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古田生態環境局】
案例四、應急無小事 預案不忽視——古田縣某新材企業違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制度案
【周寧生態環境局】
案例五、“免罰清單”,讓環境執法更有溫度——周寧縣某鑄造公司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案
案例一
莫僥幸,偷排涉重廢水是犯罪
——蕉城區某汽車部件有限公司私設暗管排放重金屬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福建某汽車部件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汽車零配件生產,該公司電泳生產線設有磷化工序,根據該公司環評及驗收文件顯示,該公司電泳工序廢水應當回用于生產,不得外排。
2023年2月18日夜間,寧德、蕉城兩級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對該公司開展了突擊夜查。檢查發現,該公司磷化廢水處理車間設有一根可移動的軟管,末端連接有一個抽水電泵,磷化廢水可通過該軟管抽至外環境排放?,F場檢查時,該軟管雖然未在排水,但執法人員調閱該公司廠區監控視頻顯示,2023年1月29日-2月17日期間,該公司多次利用上述軟管將磷化廢水排入外環境。針對現場檢查情況,執法人員立即對相關點位進行了采樣監測,并連夜對該公司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經查實,該公司由于磷化廢水處理車間蒸發裝置故障,導致廢水蒸發處理量無法滿足要求,故直接將磷化廢水處理車間廢水經軟管排放至外環境,結合該公司生產工藝和采樣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偷排廢水中含重金屬污染物。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的規定,該公司利用暗管偷排含重金屬水污染物的行為已涉嫌污染環境犯罪。2023年3月14日,蕉城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辦理。
【啟示意義】
(一)區分偷排情形,準確適用法律
通過暗管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水污染物行為中,偷排的水污染物不同,適用的法律條款也不同,偷排一般污染物適用水污染防治法和環保法相關規定,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移送公安拘留;偷排含重金屬污染物廢水屬環境污染犯罪行為,適用刑法移送公安機關偵辦。在開展相關案件調查中,執法人員應當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及時確定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排放情況,避免證據滅失。這里應當注意,根據《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含重金屬的污染物”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解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中并不要求重金屬濃度超標,因此,通過暗管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含重金屬的污染物,不論重金屬濃度是否超標,都屬于“嚴重污染環境”行為,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用好視頻監控,豐富取證手段
對于違法偷排污染物類案件,往往因為沒有“抓現行”、導致關鍵證據缺失,案件定性困難,要求執法人員能夠結合現場情況進行綜合取證。本案中,執法人員檢查時,企業未在違法排污,未能“抓現行”,但執法人員敏銳發現企業安裝有視頻監控,通過對企業現場視頻監控錄像回放取證和周邊排放痕跡,取得了企業偷排的關鍵證據,加之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對該公司生產工藝、污水處理工藝、環評及驗收文件等進行了取證,環境監測人員第一時間對該公司廢水處理設施、廢水排放處及周邊點位進行了采樣,開展相應重金屬污染物濃度監測,形成了完整證據鏈來證明該公司偷排含重金屬廢水的違法事實,充分展現綜合利用多種手段打擊違法行為的能力,值得借鑒學習。
案例二
強化監管,守好流域水環境質量底線
——屏南縣某鰻魚養殖場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2月,屏南生態環境局對某鰻魚養殖場進行現場檢查,并對養殖排放廢水進行了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養殖場廢水排放口總磷濃度為1.67mg/L,超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表4中一級標準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總磷0.5mg/L),存在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養殖場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該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2023年3月3日,該企業被處以罰款13.9375萬元。
【啟示意義】
鰻魚養殖企業具有養殖密度高、水資源消耗量大等特點,特別是無序養殖、超標排污問題對下游流域水質影響大,加強鰻魚養殖企業監管,減小或消除養殖廢水對流域水質影響意義重大。目前我省尚未出臺淡水養殖尾水排放標準,鰻魚養殖場排放廢水應當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相關排放標準要求。此外,養鰻養殖企業未取得環保手續前,不得新增鰻魚苗,應逐步退出養殖;養殖期間要配套相應的污水治理設施,并定期開展尾水監測;若后期符合養殖規劃和規劃環評的完成相關手續后,納入重點污染源管理要求配套在線監控設施并聯網;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提請屬地政府予以關閉。
案例三
罰款+拘留,打好司法聯動“組合拳”
——柘榮縣某閥門鑄造企業涉嫌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鑄造企業通常會在夜間用電低谷進行熔煉作業,2022年11月17日夜間至18日凌晨,柘榮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結合鑄造企業生產規律,對轄區內鑄造園區企業開展了突擊夜查。檢查發現,某閥門鑄造公司中頻爐正運行,但中頻爐集氣罩未移至中頻爐上方,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已故障無法開啟,中頻爐作業過程中產生的熔煉廢氣未經收集處理直接排放。執法人員對現場情況進了拍照、錄像取證,并對該公司負責人和現場操作人員調查詢問,第一時間鎖定了該公司環境違法事實。
【查處情況】
該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該公司環境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并最終處以12.8125萬元罰款。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2023年3月,生態環境部門將該案移送柘榮縣公安局,柘榮縣公安局已對該公司相關責任人員處以10日行政拘留處罰。
【啟示意義】
(一)加強監管,落實設施運行管理制度
本案中,該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環保設施突然發生故障,不能重新啟用,此時中頻爐操作工人未及時向企業負責人及當地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報告,也未及時停止生產設施,而是存在僥幸心理,被生態環境部門查處后,付出慘痛代價,得不償失。企業日常生產過程中必須建立治理設施運行管理制度,落實人員監管責任,加強治理設施檢查,確保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若發生治理設施故障應當停止污染物排放,及時進行維修,并向當地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報備。
(二)司法聯動,打好配套辦法“組合拳”
本案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配套辦法賦予的監管手段落到實處,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充分打好配套辦法“組合拳”,以此形成有效威懾,督促企業落實環保主體責任。
(三)加大力度,運用多種方式抓管控
日常巡查與突擊檢查相結合,讓企業違法行為無所遁形。執法人員針對重點污染企業采取日常執法檢查與突擊檢查方式查處違法排污行為,不打招呼,第一時間鎖定現場,讓企業違法行為無所遁形。
案例四
應急無小事 預案不忽視
——古田縣某新材企業違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制度案
【案情簡介】
近日,寧德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生態環境風險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排查中發現,古田縣某新材企業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未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未建設事故應急池,未配備危險物資泄漏應急處置設備。該企業屬于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屬于應當依法納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的企業;經核實,該企業的行為涉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查處情況】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條,寧德市古田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責令該企業限期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報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建設事故應急池并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依法對該企業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違法行為處以人民幣20.125萬元罰款。
【啟示意義】
本案中,古田縣某新材企業未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未采取相應的應急防范措施,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故應急處變和防范能力不足,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后果。
企業正常生產運營過程中,突發事故時有發生,導致經濟損失和環境危害。為了規范企業內部的環境風險,增強企業對環境事件的應對能力,降低突發環境事件可能帶來的環境危害和社會影響,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并及時修訂預案。企業事業單位還應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培訓、宣傳和必要的應急演練,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啟動環境應急預案。
案例五
“免罰清單” ,讓環境執法更有溫度
——周寧縣某鑄造公司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14日,寧德市周寧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七步鎮某鑄造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已基本完成鑄鍛件加工主體設備的建設安裝,但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次日,周寧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涉嫌存在未批先建行為立案調查。2月20日,周寧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再次進行執法檢查,該公司已自行停止建設并委托第三方公司編制環評報告。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深入調查并復核查證,寧德市周寧生態環境局組織了集體審議,考慮該公司屬于首次違法,能夠自行停止建設且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等因素,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寧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寧德市生態環境系統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試行)的通知》(寧市環規〔2022〕1號)中“免罰清單”的相關細化要求。3月21日,寧德市周寧生態環境局向該公司下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該公司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啟示意義】
(一)“首違不罰”讓營商環境更有溫度
本案的辦理貫徹落實了我市生態環境領域關于服務和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及包容審慎監管執法相關文件精神,對首次違法、影響輕微并能及時改正的一些違法行為,推行“輕微免罰”的容錯機制,是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舉措,體現寬嚴相濟、法理相融執法理念和優化執法方式的生動實踐。通過給予違法當事人適度的容錯改正空間,鼓勵主動學法、認錯改錯,讓市場主體切實感受到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生態法治營商環境,進一步提升生態環境執法效能和執法公信力。
(二)“首違不罰”需要準確認知和使用
部分企業可能會因為“首違不罰”的出現,產生僥幸心理,認為只要是首次違法就不會受到處罰。但要注意的是,“首違不罰”必須同時滿足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違法行為人及時改正三個條件,并非適用于任意首次違法的行為。2021年行政處罰法修訂后,省市相繼出臺文件明確了首違不罰和輕微免罰具體情形,為執法辦案提供更加明晰的判定依據。準確認知和使用“首違不罰”,根據事實、性質、危害程度等因素,嚴格規范手中的行政裁量權,嚴格遵循公正文明執法的原則,才能既讓“首違不罰”體現實際價值,也不放過應當受到處罰的環境違法行為。
來源:寧德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